儿女婚姻出问题 如皋两亲家为拆迁补偿款对簿公堂

  7月21日讯(记者 冯宏新 通讯员 丁冬兰 刘玉蓉)为了追要2009年的房屋拆迁补偿款,两亲家于2016年对簿公堂。岂料被告当庭提出原告所请求事项已过诉讼时效,这一观点,让原本较为简单的诉讼案件横生枝节。

  家住如皋的张军与刘华系儿女亲家。2009年,张军因房子拆迁获得补偿款30余万元,其中15万元用于安置房屋结算,余款15万余元委托亲家刘华代为领取,并用于集资获取利息。

  2011年4月,张军的女儿张霞(当时系刘华的儿媳)要买车,刘华遂拿出补偿款中的10万元用于购车,车辆登记在刘华名下。一直到2011年8月份,张军才知晓此事,并收取了刘华给他的20000元利息。

  2015年张霞的婚姻发生问题,原本亲密的两家人顿生嫌隙,张军开始向刘华追要15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。2016年双方为此诉诸法院。

  庭审中,被告刘华答辩称,15万余元中有10万元用于集资,后被张霞买车所用,余下5万余元在拆迁款结账当天已经现金交还给张军,且原告所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。对此,原告张军认可10万元确系其女儿张霞拿去买车,不过自己是在2011年8月份才得知这一消息的,另外5万余元自己没有收到,还在刘华那儿。

  庭审法官认为,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5万余元拆迁补偿款被告到底有没有交还给原告?本案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?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35条规定: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《民法通则》第137条规定: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。具体到本案的诉讼时效,须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考虑:对于10万元,原告自认系2011年8月份知晓该款被取出来买了车子。那么按照原告的说法,至少从2011年8月份起,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是否被侵犯,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;且从2011年8月份起至2013年8月份止,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,故应认定对该10万元,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,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。

  对于另外5万余元,被告陈述其已现金交给原告,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,只能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。根据原告陈述,其一直认为15万余元全部用于集资,直到2015年因双方儿女的婚姻感情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并由相关部门组织调解,被告陈述该5万余元已经给付原告,故原告理应从此时知晓其权利是否被侵犯,对该5万余元的诉讼时效应该从2015年开始计算。被告认为应当从2009年6月份安置房结算时计算时效,不符合法律规定,法院不予采纳。

  据此,如皋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拆迁补偿款5万余元,驳回其他诉讼请求。(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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